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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的个案阐释——“中国药价第一案”的(9)
www.110.com 2010-07-19 13:24

  注释:

  1日本第一制药和上海信谊药业生产的氧氟沙星为原研制药品,贝氏药业及本文后面提到的北京双鹤药业生产的氧氟沙星为仿制药品。虽二者在本案中都属于单独定价的药品,但被告对日本第一制药和上海信谊药业生产的氧氟沙星的定价却是原告的2.64倍和2.24倍。

  2 本案一审法院认定了原告提供的证明贝氏药业生产的氧氟沙星仿制药品与日本第一制药和上海信谊药业生产的氧氟沙星原研制药品具有同等质量的证据。

  3 陈楫宝:“贝氏状告国家计委败诉:药品定价机制‘中外有别’?”,《21世纪经济报》,2003-01-14.

  4 郑传坤:“依法行政原则研究”,载《现代法学》2000?12(专),第3-16页。

  5 A.J.米尔恩:《人权哲学》,东方出版社,第87-88页。

  6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53-154页。

  7 这一法律事实的认定还有国家计委《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第七条为法律规范依据。

  8 翁岳生:《行政法与现代法治国家》,(台湾)祥新有限公司1990年版,第42页。

  9 A.J.米尔恩:《人权哲学》,东方出版社,第87-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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