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鉴于此,笔者拟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框架作出一定的分析。本着“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有九分证据不说十分话”的胡适主义精神,我们将那些能够达至共识的内容明确出来,而对那些处于不确定状态甚至需要由司法实践加以检验的部分,则作为问题搁置起来。
首先,为防止排除规则变成一个纯技术性的法律规则,我们有必要将需要排除的非法证据区分为三种:一是违反宪法的证据;二是一般的非法证据;三是技术性的违法证据。毕竟,“非法证据”之所以被视为“非法得来的证据”,是因为获取该证据的手段、方式、步骤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害了一定的利益。因此,根据收集证据的方法在违法程度、侵害利益严重性方面的区别,我们对非法证据本身作出上述基本分类。
一般情况下,所谓“违反宪法的证据”,是指通过明显侵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而获取的非法证据。中国现行宪法所确立的公民基本权利,包括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健康、生命、财产、隐私等实体性权利,也包括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等程序性权利。如果侦查人员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实施了侵害公民上述宪法性权利的行为,并获取了据以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那么,这种证据应被视为最为严重的非法证据。典型的例子有以拷打、肉体折磨、精神折磨等刑讯行为逼取的被告人供述,通过未经任何合法授权而实施的搜查、扣押、窃听、查询冻结行为所获取的证据,在无理拒绝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之后获取的供述,在严重的超期羁押之后获取被告人供述等。
与“违反宪法的证据”不同,“一般的非法证据”,则主要是指侦查人员的行为没有明显违反宪法,但侵害了公民的一般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构成了一般意义上的违法取证行为。这方面的例子有:侦查人员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获取的被告人供述,非法延长传唤或拘传的时间而获取的供述,通过一般的违法搜查、扣押、查询冻结等行为所取得的证据等。
“技术性的非法证据”,也就是侦查人员以没有侵害任何一方权益的违法行为获取的证据。一般说来,在违反法律程序的背后,往往伴随着一定的公民权利的侵犯。但是,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大量的无侵权之违法,也就是所谓的“技术性违法”。例如,侦查人员对犯罪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时,没有让见证人到场;在询问证人时没有让证人签名;在扣押物证、书证时,没有开列有关的清单等。由于这些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并没有明显地侵犯任何一方的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因此可以被视为一种“技术性的违法行为”,由此获得的证据也属于“技术性的非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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