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说来,“非法证据”及其应否排除问题,近年来已经大量出现在中国的刑事法庭上。尤其是被告人、辩护人,对于检控方提交给法庭的证据,一旦发现在收集的程序上存在明显的违法问题,经常会要求法庭认定该证据为“非法证据”,并申请法庭予以排除。不过,根据笔者有限的观察,辩护方极少申请法庭对非法搜查、扣押、窃听得来的实物证据加以排除,也几乎没有因为侦查人员剥夺嫌疑人会见律师的机会而要求法庭排除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申请排除的“非法证据”最多的还是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的手段获取的被告人供述。尤其在被告人当庭翻供、法官质疑其为什么向侦查人员作出有罪供述的情况下,被告人、辩护人通常会辩解说原来受到了刑讯逼供,并请求法庭将原来的非法供述加以排除。至于对那些侦查人员以“威胁”、“引诱”、“欺骗”等其他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辩护方也很少会提出要求排除的申请。
那么,面对辩护方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刑事法庭一般会作出怎样的处理呢?换言之,刑事法庭能否将“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纳入司法裁判的范围呢?
这一问题在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刑事法庭对此问题的处理大体有两种情况:一是置之不理,不对“非法证据”是否存在以及应否加以排除的问题作出任何结论,甚至就连专门的调查、审核程序都不举行;二是受理申请,并要求检控方加以调查,作出说明。
前一情况是司法实践中最经常发生的。例如,在杜某案中,检察官提前介入了案件的侦查活动,作为嫌疑人的杜某对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情况作出过申诉,驻所检察官还就刑讯逼供的问题展开过调查,甚至为受过拷打的杜某拍过照片。在法庭审判中,杜某向法庭提出自己受到了刑讯逼供,原来所作的有罪供述是在受刑不过的情况下作出的,要求法庭排除该有罪供述的效力。杜某为此将自己的血衣出示在法庭上;其辩护律师也要求检控方提供驻所检察官拍摄的照片及其他证据。但是,法庭既没有就刑讯逼供是否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的调查和核实,更谈不上对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加以排除了。①以下是杜某陈述的该案一审中涉及刑讯逼供问题的“裁判”过程:
……7月28日,我(指杜某,下同)向市检察院起诉处、批捕处及驻所检察官递交了第一份控告书,控告办案民警对我进行了刑讯逼供,并向检察官展示了我被打伤的伤情。……7月29日,在看守所三管区教室门口,检察官当着看守所两名教管干部及上百名在押人员的面对我手腕、膝盖、脚上的伤情进行拍照以固定证据,他共拍了四张照片。但对这些控告、陈述、照片,他们要么置之不理,要么训斥我是“狡辩”。在开庭前,法官提审我,我再次向他陈述了冤情,法官不但不听,还跟我说:“你把枪交出来,我判你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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