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一步讲,即便我们同意司法解释所界定的“非法证据”范围,这种“非法证据”的范围本身也仍然存在着严重的问题。究竟什么是“刑讯逼供”?如果按照司法实务界的普遍理解,刑讯逼供主要是指侦查人员采用拷打、肉体折磨方法获取供述的行为,那么,侦查人员对嫌疑人采取残酷的精神折磨,这算不算刑讯逼供?侦查人员以长时间剥夺嫌疑人吃饭、饮水、睡眠、休息甚至强迫其服用精神药物等方式进行讯问,这算不算刑讯逼供?另一方面,所谓的“威胁”、“引诱”、“欺骗”等行为也极为含混不定。侦查人员采取威胁、引诱、欺骗行为到什么样的程度,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禁止的非法行为呢?
不仅如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尽管确定了“非法证据”的性质和范围,并明确规定了排除的后果,但是,这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仍然具有宣言和口号的特征,而很难发挥其法律规范所应有的功能。因为有关的程序性保障规则仍然没有建立起来。对于这一排除规则,我们可以提出一系列的问题。比如说,被告人、辩护人如果提出排除某一非法证据的申请,法庭是否应当中止案件的审理,而将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纳入专门的司法听证程序之中?如果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真的进入司法裁判轨道,那么,何方承担举证责任?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需要将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的存在证明到什么程度?如果检控方要否定刑讯逼供的存在,他需要证明到什么程度?如果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申请被一审法院驳回,那么,他们能否在上诉中将此问题列入二审审判的对象?换言之,对于法院驳回申请的决定,被告人、辩护人还有没有其他方面的司法救济途径?
在上述一系列问题没有得到完整的解答之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显然只是书面的规则,而很难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实施。
三、司法实践中的“排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实施状况究竟如何呢?要对这一问题作出令人信服的回答,就需要进行大量的实证调查和研究。不过,根据中国的司法惯例,官方很少进行有关诉讼程序实施问题的司法统计,而一些零散的数据即使存在,也经常不对外公布。而研究者由于经费、精力、条件等诸多方面的限制,也很难从事这种大规模的调查。甚至有时候,即便在一些地区展开这种调查,也极难得到准确的数据。尽管如此,我们仍然根据自己对司法现实的观察,从一些具体的案例中获取一定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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