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避税
指跨国纳税人通过不违法的行为,利用各国税收法规制度方面的差异,躲避相关国家税收管辖,以谋求最大限度减轻其跨国税收负担的行为。国际避税的产生,究其原因有跨国纳税人的主观动机和客观因素。主观动机表现为跨国投资者企图通过减轻或消除纳税义务来牟取额外利益。客观因素则表现为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以及由此产生的税负轻重上的差异。这种差异为跨国纳税人避税提供了可能。国际避税按其性质可分为国际税收筹划、国际税收规避和国际税收条约滥用三种形式。其具体避税方法有变更居民身份避税法、转让定价避税法、成本和费用转移避税法、利润分配避税法和滥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法等。
国际避税地
亦称“避税港”、“避税乐园”。是指可为外国人提供不承担或少承担所得税和财产税等税收负担的国家或地区。国际避税地以提供税收优惠的程度为准,可分为三种类型:(1)纯粹的或标准的避税地。这种类型的避税地是指没有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的国家或地区。属于这类的国家或地区主要有巴哈马、百慕大、开曼群岛、瑙鲁等。(2)普通的或一般的国际避税地。这种类型的避税地一般只征收税率较低的所得税和财产税。有些国家还对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免税。这类避税地具体还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只行使地域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只对境内所得或财产征税,且税负较轻,对来源于境外所得不征税,如香港、哥斯达黎加、利比里亚等。二是对境内外所得或财产均征税,但税负较轻,对外国经营者给予特殊优惠的国家或地区,如巴林、以色列。牙买加、澳门、瑞士等。(3)不完全的或局部的国际避税地。这种类型的避税地一般实行正常的税收制度,但有一些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规定。属于这类避税地的国家或地区有荷兰、希腊、加拿大、卢森堡等。国际避税地通常还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国际避税地是指上述前两种类型的国际避税地。而广义的国际避税地既包括狭义避税地的两种类型,也包括上述第三种类型的避税地。国际避税地的产生有其历史、政治、经济和制度的原因。随着经济的日益国际化和跨国公司的发展,避税地活动不断增加,已构成国际避税的重要环节。国际上对避税地的评价褒贬不一,一般认为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影响。
国际法
“国际公法”的简称。以国家间相互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总称。其渊源主要是各国公认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国际组织的某些协议。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的特点主要有:(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主权国家。国际法的主体具有享受国际法权利、承担国际法义务的能力。(2)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3)国际法是通过各国的协议来制定和修改。(4)国际法的贯彻和实施,以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为保证。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民族自决等。国际法的内容,传统上分为和平法、争议法、战争法、中立法四大部分。二战后,又增加了条约法、外交领事法、海洋法、空中空间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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