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原则
亦称“同等负担原则”。涉外税收负担原则之一。指对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在税收上实行平等对待,使其承受相同的税负的原则。其具体做法是对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按照同一套税法规定的相同征税范围和生产率征税。平等原则多为发达国家所推崇,成为制定本国涉外税制的基本准则。此外,一些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时期也采用平等原则。大部分发达国家之所以选择平等原则,主要是出于维护市场竞争,也是从自身的经济实力地位考虑。他们认为,税收要配合市场竞争的机制,就要保持其中性的作用,实行平等原则就是奉行税收中性的具体表现,它有利于资本的自由流动和发达国家间的相互投资和贸易往来。涉外税收的平等原则对一个国家来说可能实现涉外税负和国内税负平等,但是由于世界各国税制,税负不尽相同,把纳税人的税负放在国际环境里去考察,并不是平等的。如当跨国纳税人的国外税负高于本国税负时,其高出部分不能给予抵免,实际税负仍会重于国内税负。而且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实行平等原则并不能实现真正的平等竞争。因为发达国家技术先进、资金雄厚,其跨国公司占有垄断优势,在平等原则下,发展中国家是无法与它们进行竞争的。
区域优惠
指一些国家为了刺激经济发展,在国内划出若干区域来建立经济特区、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等,在这些区域内实行包括对本国居民国外所得税收优惠在内的一系列税收政策。因对其居民国外所得实行了税收优惠,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起到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作用。
涉外税收负担原则
一国政府确定涉外纳税人税收负担所遵循的指导思想。涉外税收负担原则具有重要的财政意义和经济意义。其财政意义体现在它通过影响一国的近期税基大小与长期的税源发展状况,最终会影响到有关国家的税收收入水平。其经济意义体现在,它不仅会引起国际投资流向、规范与结构的变动,还会影响国际贸易的规模和结构,也会影响国际先进技术的转移,甚至影响有关国家的国际收支状况,它广泛地涉及了包括国际贸易关系、国际信贷关系、国际投资关系和国际技术合作关系在内的国际经济关系的一切方面。因此,一国政府往往从本国实际出发,结合本国的政治经济状况和涉外政策的要求,慎重地确定涉外税收负担原则。目前,世界各国所制定的涉外税收负担原则按涉外税负的国内税负的水平来衡量,可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一是优惠原则。即赋予外国纳税人低于本国纳税人税负的特殊优惠权利。二是平等原则,即指对同一种收入征税,涉外税收负担等同于国内税收负担。三是最大负担原则,即指对同一收入征税,涉外税收负担要高于国内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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