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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类专用术语解释(36)
www.110.com 2010-07-31 10:29

  直接抵免

  "间接抵免"的对称。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直接向外国政府缴纳的或应由其直接缴纳的所得税款所给予的抵免。直接抵免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的税收抵免。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包括有同一跨国自然人和同一跨国法人的总分支机构在内。根据法律规定,总分公司属同一经济实体,即同一法人,总公司设在国外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的地位。一国的居民公司设在国外的分公司所缴纳的外国所得税可视为是总公司直接缴纳的,因此可以直接从总公司汇总缴纳本国的所得税额中抵免。直接抵免还适用于形式上由他人缴纳,但实质上是由本国居民负担的所得税的抵免。这种情况常见于预提所得税的处理。如对一国居民来源于非居住国的股息、利息等由非居住国源泉征收的预提所得税额的抵免。直接抵免在实际运用中,可分为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两种。

  主要营业活动地标准:

  法人居民身份判定标准之一。任何公司,其主要营业活动地在哪个国家,该公司即为哪个国家居民公司。按照这一标准,跨国法人居民身份由其运用主要资本的所在地决定,即一个公司占最大比例的贸易额或利润额是在哪个国家实现的,该公司即为该国的居民公司,由该国行使居民管辖权,对其来自全世界范围的所得征税。目前世界上采用这种标准的国家较少。

  属地原则:

  亦称“属地主义”、“属地主义原则”、“领土原则”。以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收人来源地或经济活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项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一国政府行使的征税权力,受该国的领土范围制约。领土包括领陆、领水(内水和领海)、领空等。一国政府只对纳税人来源于本国领土疆域内的收入或所得依照本国税法规定征税,而对纳税人来自国外的收入则不予征税。按照属地原则的要求,任何一国的征税权力不能侵人别国的领域,即不能对发生于别国的收入或经营活动征税。但对于别国的法人或个人即本国非居民或非公民在本国领土范围内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及获取的各种收人,则有不容置疑的征税权力。按属地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为“地域管辖权”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

  属人原则:

  亦称属人主义”、 “属人主义原则”。以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或住所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项原则。按照这一原则确定税收管辖权范围的标准有两种:(1)以纳税人的国籍即公民身份为标准,确定行使税收管辖权的范围。凡是本国公民,不论其在本国是否居住,也不论其收人是来自本国境内还是境外,都要依照本国税法规定征税。(2)以纳税人的住所或居所即居民身份为标准,确定行使税收管辖权的范围。凡是本国居民,不论其是否具有本国国籍,也不论其收人是来自本国境内还是境外,都要依照本国税法规定征税。以公民身份为标准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为“公民管辖权”,以居民身份为标准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为“居民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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