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边税收协定
两个主权国家所签订的协调相互间税收分配关系的税收协定。双边税收协定是当今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形式。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的不同,尤其是税制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出于维护各自财权利益的需要,多个国家谈判就有关税收事务达成一个一致的协议是十分困难的,而两个国家之间就相对容易一些。现阶段国际上所签订的税收协定绝大多数是双边协定。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都属双边税收协定。
双重国籍
指一个自然人同时具有两个国家的国籍。双重国籍主要是由于各国法律存在的差异以及因种种情况产生的国籍变化而形成的。其最基本的差异一些国家在自然国籍确定上采用血统主义,而另一些国家则采用出生地主义。例如,美国采用出生地主义,即出生于美国的自然人,均取得美国国籍,而不问其父母的所属国籍。菲律宾采用血统主义,即一个人的父亲或母亲具有菲律宾国籍,该人就取得菲律宾国籍,而不管这个人是在何地出生的。这样,侨居美国的菲律宾公民在美国所生子女,即具有双重国籍。此外,由于结婚,被收养等其他原因,可能产生双重国籍。按照法律规定,具有双重国籍的跨国自然人,由于同时成为两个国家的公民,就会处于两个所属国籍的公民或居民税收管辖权范围内,由这两个国家对其来自全世界范围的所得征税,从而就会导致国际双重征税问题的发生。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并不实行公民税收管辖,双重国籍引起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并不突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主张采用一人一籍的原则,我国按照国际惯例,主张凡属双重国籍者,均可按自愿原则选择一个国籍。
双重居民
同时具有两国居民身份的自然人或法人。这主要是由于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各有关国家其税法中采用不同的自然人或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产生的。如对于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有的国家采用住所标准,有国家采用时间标准,有国家采用意愿标准;而对于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有国家采用登记注册标准,有的国家采用总机构标准,有国家采用管理中心标准等。同一跨国自然人或法人可能同时符合两个国家所采用的不同的或相同的居民判定标准,就会成为两个国家居民。如一跨国自然人在采用住所标准的国家拥有一永久性住所,同时在采用时间标准的国家停留达到法定期限,或在两国同时或居所,则该跨国自然人就有可能成为两国的居民。双重居民可能导致双重全面纳税义务问题,即两个居住国对同一双重居民个人或法人行使居民管辖权,并将其全世界范围的所得双重征税。为解决这一问题,国际上采用了按顺利选择或协商确定双重居民的最终居民身份的约束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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