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纳税义务
“无限纳税义务”的对称。指纳税人只就其来源于一国的所得或财产向该国负有的纳税义务。负有有限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通常是一国的非居民或公民,当该国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时,纳税人仅就来源于该国的所和或财产申报纳税。
允许抵免额
亦称“可抵免额”。居住国政府允许本国居民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的已缴非居住国的所得税额。允许抵免额可通过抵免限额与实缴非居住国税额这两个数额的比较来确定,即以其中数额较小者为允许抵免额。具体说来有三种情况,当居住国税率高于非居住国税率时,国外实缴税额小于抵免限额,允许抵免额即为国外实缴税额,其允许抵免额小于抵免限额的差额即为不足限额,对此居住国要补征;当居住国税率等于非居住国税率时,国外实缴税额等于抵免限额,其数额也就是实际允许抵免额;当居住国税率低于非居住国税率时,国外实缴税额大于抵免限额,允许抵免额即为抵免限额,国外实缴税额大于抵免限额也是允许抵免额的部分即为超限额,,,这个数额不允许抵免。允许抵免额的确定是抵免法中最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居住国、非居住国和跨国纳税人三方面的利益。
正常交易原则
亦称“独立核算原则”、“独立竞争原则”。国际收入和费用分配原则之一。指将关联伞业视同完全独立核算的无关联企业,依据完全的市场条件下所采用的计价标准或价格来处理其相互之间的收人和费用分配。正常交易原则的理论依据是承认市场作用的合理性。在市场上,彼此独立的企业发生正常交易时,是按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进行的。这个价格是自然合理的。尽管在市场竞争中,由于交易双方的经济力量不同,会影响到交易价格,出现交易的不公平现象,但一般认为这是市场作用的正常现象,市场竞争会自发地对不公平现象进行调节的。如果把国际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按照市场竞争形成的正常交易价格进行,关联企业间的收人和费用就是合理的。正常交易原则与市场经济和市场竞争的理论是一致的。正常交易原则早在1963年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其《关于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的协定草案》里提出,随后在1977年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范本和1979年的联合国范本中加以发展和明确,目前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接受和采纳,成为税务当局处理国际关联企业间收人和费用分配的指导原则。正常交易原则把市场竞争价格作为解决国际收人和费用分配的依据,其优点是因其分配依据的客观性,可达到最大程度的公平;理论根据比较充足,有说服力,且切实可行。其不足之处是有时市场竞争价格难以找到;工作量大,执行中困难多,跨国关联企业为数众多,其内部交易频繁。交易额相当巨大,而正常交易原则要求逐笔审核每项交易价格,工作量大,且增加具体执行中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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