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性居民
亦称“长期居民”。指符合一国长期居住时间标准的居民个人。一个自然人成为一国的永久性居民,首先要符合一国居民判定条件,且达到在一国永久或长期居住的时间标准。各国判定永久性居民的时间标准不尽一致。如日本税法规定,在日本境内有住所或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个人为日本居民。其中居住满5年以上的为永久性居民。按照国际惯例,在税收上永久性居民承担的纳税义务一般较非永久性居民和非居民为重。有关国家对永久性居民行使居民管辖权,要就其来源于全世界范围的所得和财产征税。
优惠原则
涉外税收负担原则之一。指一国政府在其涉外税制中给予外国纳税入以特殊税收优惠待遇使其税收负担低于本国纳税入的原则。其税收优惠待遇主要通过低税率、税收减免、提高起征点、再投资退税、投资抵免以及加速折旧等措施来实现。涉外税收优惠原则可以分为全面优惠原则和特定优惠原则两种。全面优惠原则指对外国纳税入和本国纳税入分别制定两套完全不同的税法,给予前者以全面的税收优惠,使外国纳税入的整个税负都低于本国纳税入。特定优惠原则是指对外国纳税入和本国纳税人在采用同一套税法的基础上,选择某些特定项目,或在某些特定地区给予外国纳税入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目前世界上实行涉外税收优惠原则的国家,大多采用特定优惠原则。因为实行全面优惠放弃的税收收入多,即税务成本较高,这直接影响一国的财政收入水平,而且全面优惠也会带来不同等条件下涉外企业和本国企业的竞争,使本国企业处于不利地位,不利于把利用外资与发展民族经济有效地结合起来。因此,除非处于迫切需要大规模引进外资的特定时期,否则各国都不会轻易采用这种优惠原则。相比较,特定优惠具有税制简化、内外税负合理、税收优惠的针对性强以及税务成本较低等优点,因而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从实践看,各国所实行的特定优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特定行业的外国投资所得实行税收优惠。其特定行业主要是急需快速发展的某些先行产业,如农业、能源、交通等。二是对某些特定项目的外国投资所得给予税收优惠。如对向外国债权入支付的贷款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对技术转让与技术服务所得实行税收优惠。三是对外国直接投资的特定优惠。四是对特定地区的外国投资者实行税收优惠。如为加速某些地区的开发,对来这些地区投资的
优先征税原则
国际税收协定冲突规范的内容之一。指在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时,将某项课税客体划归来源国首先行使征税权的一项原则。虽然不同的税收管辖权都有其比较充分的理论依据,但比较起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地域管辖权的行使更有效、更直接。因此,在不同税收管辖权发生冲突时,地域管辖权可优先行使,这一点已得到世界各国的公认。在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时,一般对常设机构的所得和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董事费、表演家和运动员所得,可由来源国优先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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