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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的缺陷与构建(3)
www.110.com 2010-07-27 17:26

  (3)维护二审终审制的实质性与完整性。我国在诉讼程序上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这一程序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保障各方当事人能够平等地在不同的审级获得两次审判的机会,二审终审制同时也是一种救济机制,即通过多重审理,可以达到减少审判的错误,保障诉讼裁判的质量。如果不设定证据交换制度,有些当事人就会故意在一审时不提交证据,在二审时才把证据抛出来,使一审程序流于形式,从而也使二审终审制丧失了其过滤和矫正功能,变为实质上的一审。

  二是实现实体公正。有人认为,证据交换制度是以牺牲实体公正来换取程序公正的一种制度,违背发现真实的诉讼本质,也不符合我国民诉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制度设计上,在考虑程序公正的同时,还应考虑实体公正之价值要求。

  对此,美国大法官特雷勒曾说:“真实最可能发现在诉讼一方合理地了解另一方时,而不是在突袭中”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在诉讼过程中完全查明、再现案件的客观事实只可能是人们设想的一种理想的状态,“在哲学意义上,时间的不可逆性决定了任何事实都无法完全恢复其原始状态”,我们只可能最大限度地接近真实,从而接近正义,实现公正。

  而法官只能根据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当事人举证越充分,法官对事实的认定就越接近真实。证据交换制度促使双方把自己所掌握的证据向对方展示,使事实的真相更易被发现,从而最大限度地限制了诉讼技巧和证据突袭对审判结果的决定作用,使案件的解决建立在真实的基础之上,实现实体公正。可见,认为证据交换制度违反我国民诉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的认识是很片面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58年United States v.Proctor and GambleCo案件中指出:“证据开示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审理能够在光明之下进行,它必须排除借裁判演恶作剧的游戏,在可能范围内基于开示的争点及事实展开争论。换言之,裁判不应该是对立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开展智力竞赛的舞台,而应是追求真实和正当结果的场所。”

  2、提高诉讼效率

  效率维度包括时间和成本两个构成要素。从表面上看,时间和成本并不直接与判决公正有关,但是它对制度的正义以及个别的裁判结果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一是克服诉讼拖延。西方有句法谚“迟来的正义就是非正义”,诉讼迟延可谓是一种慢性疾病,几乎在任何时代的裁判运作都会受其阴影的困扰,而且这种弊端普遍存在,尽管这些国家存在文化和法律制度的差异。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法院民事诉讼案件数量剧增,法院案件积压、法院负担过重问题十分突出,法院几乎被淹没在诉讼的海洋中,诉讼拖延成为一个既普遍又严峻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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