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其答辩意见,被告提供以下证据:
9、李凡的入会合同。
10、赵小源的入会合同。
11、张宏光的入会合同。
12、樊孝斌的入会合同。
13、姚晓强的入会合同。
14、樊孝斌的声明。
15、广州滚石音乐网络公司发给音著协的函。
16、音著协分配规则。
17、音著协2006年分配表。
18、银行分配记录。
针对上述证据,原告的质证意见是: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不能依据证据9、10、11确定被告对涉案歌曲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证据18不能说明权利人知晓是电信相关增值业务的收益。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审查并综合当事人质证意见,本院认证意见是:原、被告虽对对方部分证据真实性有异议,但未提供反证,对其他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双方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综合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尤小刚、张宏光、李玲玉分别是歌曲《美人吟》的词、曲作者和演唱者。2005年2月、3月,尤小刚、张宏光分别将词、曲著作权授权李玲玉使用,期限三年,李玲玉享有转授权的权利。同年10月,李玲玉与原告签订为期三年的协议,约定原告享有李玲玉“所属的全部影音作品资料在网络、通信行业设备服务及移动数据业务方面的开发运营权”;李凡、赵小源分别是歌曲《天不下雨天不刮风》的词、曲作者。2005年6月、8月,李凡、赵小源分别与原告签订无期限协议,将“所属其歌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交原告独家代理。
原告经营范围包括组织国内文化艺术活动等,其与三稷、飞迅等公司有合作经营彩铃的业务。具体合作方式是:原告提供作为彩铃的歌曲,飞迅等公司负责与电信运营商协调,通过在国际互联网站上向用户提供收费下载服务等方式获得收益,所得与原告按比例分享。
被告音著协是社会团体法人,属于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据与会员签订的合同管理会员作品,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会员著作权的行为提出主张,同时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许可他人使用会员作品并收取使用费,其中包括在网络上使用音乐作品的费用。音著协收取的使用费在扣除20%管理费后,每半年向权利人转付一次。具体方式为先向权利人寄送《分配明细表》,之后,将相关费用汇到权利人帐户,《分配明细表》中在网络上使用的歌曲被标示为“WEB MUSIC”。李凡、赵小源及张宏光系被告会员,均在1996年与被告(作为乙方)签订《音乐著作权合同》,该合同是被告制作的格式合同,除作为甲方的著作权人及签订日期外,其余内容完全相同。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其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授权乙方以信托的方式管理”,“本合同第一条所称的音乐作品,指甲方现有和今后将有的作品”,乙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本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60天甲方未提出书面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照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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