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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音乐著作(5)
www.110.com 2010-07-23 17:54

  驳回原告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才雪冬

                审  判  员   樊静馨

                审  判  员   裴桂华        

                二OO八年 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亓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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