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阿里巴巴公司辩称,我公司提供的网络实名服务,需要安装相应的插件,与微软之间的合同没有关系。而且,我公司不能确定与微软之间是否存在法易公司所称的合同。即使存在合同终止的情况,我公司提供的网络实名服务也没有受到合同终止的影响。我公司并不存在欺诈,因此不同意法易公司的诉讼请求。
阿里巴巴中国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北京阿里巴巴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网络实名完全由北京阿里巴巴公司提供,与我公司无关。因此,我公司不同意法易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法易公司通过原三七二一公司的注册服务商先后购买了下列网络实名,并获得了《阿里巴巴网络实名产品服务证书》:
1、2005年5月24日,以1500元购买“互联律师”,服务期2005年5月10日至2008年5月10日,赠送服务期2008年5月10日至2009年5月10日;
2、2005年6月9日,取得“权利网”,服务期2004年12月17日至2006年12月17日;
3、2005年6月9日,取得“权利网”,服务期2006年12月17日至2009年12月18日,赠送服务期2009年12月18日至2010年12月18日;
4、2005年6月15日,以1500元购买“法律搜”,服务期2005年6月1日至2008年6月1日,赠送服务期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6月1日;
5、2005年6月15日,以1500元购买“职业搜”,服务期2005年6月1日至2008年6月1日,赠送服务期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6月1日;
6、2005年8月8日,以1500元购买“法网”,服务期2005年8月27日至2008年8月27日,赠送服务期2008年8月27日至2009年8月27日;
7、2005年8月8日,以1500元购买“深镜”,服务期2005年12月18日至2008年12月18日,增送服务期2008年12月18日至2009年12月18日;
8、2005年8月15日,以500元购买“深镜”,服务期2009年12月19日至2010年12月19日;
9、2005年8月16日,以500元购买“法网”,服务期2009年8月28日至2010年8月28日;
10、2005年9月12日,以500元购买“投资律师”,服务期2005年8月29日至2006年8月29日;
11、2005年9月12日,以500元购买“法易”,服务期2005年8月31日至200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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