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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易法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北京阿里巴巴(3)
www.110.com 2010-07-23 17:55

    12、2005年11月23日,以1500元购买“法易”,服务期2006年9月1日至2009年9月1日,赠送服务期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9月1日。

    法易公司和北京阿里巴巴公司均认可,法易公司购买的上述网络实名属于网络实名服务中的“王牌”。

    上述网络实名的《阿里巴巴网络实名产品服务证书》上载明:“在您选择网络实名服务的同时,表示您已经阅读并同意realname.alibaba.com.cn上公布的《网络实名产品注册规范》(简称《注册规范》)和《网络实名产品服务条款》(简称《服务条款》)。如果您对此存在异议,请在拿到本服务证书的5个工作日内向我们提出,否则视为您同意上述内容。”

    诉讼中,法易公司提出,北京阿里巴巴公司与微软之间曾经签订有关于网络实名的合同。在该合同存续期间,互联网用户无需安装网络实名的“中文上网”软件,即可实现法易公司购买的上述12个网络实名王牌搜索。现由于北京阿里巴巴公司与微软之间的合同终止,使得互联网用户必须先安装网络实名的“中文上网”软件后,才可以实现法易公司购买的上述12个网络实名王牌搜索。为此,法易公司提供了(2006)哈外证民字第2561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反映:使用IE6.0版本的浏览器,登录互联网,在电脑中安装有“中文上网”软件的情况下,在地址栏输入“法网”后回车,可以搜索到与“法网”有关的内容,同时在电脑屏幕上跳出一个小窗口,显示的是法易公司的网页;卸载“中文上网”软件后,再在地址栏输入“法网”后回车,同样可以搜索到与“法网”有关的内容,但电脑屏幕上不再有一个小窗口显示法易公司的网页。为此,法易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存在不安装“中文上网”软件即可实现其购买的王牌搜索的事实,也未举证证明北京阿里巴巴公司与微软之间的关系与“中文上网”软件是否存在关联。

    北京阿里巴巴公司认可“中文上网”软件即“王牌”插件,是其开发并享有权利的软件产品,并提出其提供的网络实名“王牌”的搜索功能,自始均需在互联网用户安装“中文上网”插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

    就阿里巴巴中国公司是北京阿里巴巴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及“阿里巴巴”商标及网站的所有人,法易公司亦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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