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2004年4月29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批准,北京迈托普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为北京宏力尼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向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颁发了商标注册证(注册号为第3091344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手机、电话机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03年5月14日至2013年5 月13日止。
2003年10月20日,宏力尼科公司(乙方,被许可方)与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甲方,许可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主要内容为:鉴于注册商标myTop(第3091344号)是乙方以甲方名义申请的商标,申请费用均由乙方实际支付,且由乙方实际使用管理该商标,甲方许可乙方在中国大陆独占使用该注册商标,包括被核定的全部商品;甲方同意在合同约定的使用许可期限结束前,不将该注册商标另外许可第三方使用;乙方可根据需要有偿许可第三方使用该注册商标,所获收益全部归乙方所有;乙方被许可使用该商标的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起至2013年5月13日止。
2004年4月23日,宏力尼科公司(原北京迈托普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甲方,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银网中心A座16层)与高通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双方就乙方有偿使用甲方的myTop品牌和客户服务中心,销售GT mobile系列手机事宜达成协议,其中甲方的主要权利义务是:甲方有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权和裁决权,负责与深圳托普国威有限公司协调,办理合作产品的入网许可测试手续;负责协调办理取得合作产品所需的型号核准证书及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书等相关手续;由甲方监督乙方对GT mobile系列产品售后服务的质量;甲方对授权乙方在合作产品上使用的myTop品牌的合法性负责(注册证号:第3091344号),若因myTop品牌的使用所引起的侵权纠纷,经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的客户服务中心在受理到合作产品的相关咨询时给予解答或与乙方客服中心联系。乙方的主要权利义务是:有权在全球范围内销售合作产品;负责该产品的售后服务;在合作产品上有使用myTop标识的权利;在合作产品外形设计、功能性能的选择、销售定价、销售政策上有自主权。
双方约定:在协议签署到2005年4月1日,乙方无论使用甲方品牌生产多少合作产品,需支付品牌使用费300万元,分别于合同签订生效之日、2004年7月15日、2004年10月15日、2005年1月15日,各支付75万元给甲方;乙方支付甲方20万元售后服务保证金(2003年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里的售后服务保证金转为本协议售后服务保证金)。合作产品的售后服务由乙方负责,执行全国统一的产品售后服务的标准,售后服务由乙方承担,乙方设立售后服务受理电话,并在保修卡上注明售后服务电话和地址,甲方设立800-8109111客户服务中心免费咨询电话。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可通过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协议的附件中包括涉案的myTop商标标识及注册证号,GT mobile系列产品myTop商标和标识使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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