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23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高通公司支付给宏力尼科公司的品牌使用费修改为400万元,分二次付,补充协议生效之日支付200万元,2004年10月1日支付200万元。
高通公司分别于2004年4月28日、2004年5月26日、2004年11月8日、2004年12月14日、2005年2月1日共向宏力尼科公司支付使用费3 385 200元。2004年11月18日,宏力尼科公司(甲方)、高通公司(丙方)曾与案外人武汉市宝发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协议,约定将甲方欠乙方债务114 800元转让给丙方,丙方应付甲方品牌使用费相应扣减。
本案审理过程中,宏力尼科公司(甲方)向本院提交了该公司与案外人北京润迅通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的两份《服务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利用乙方客户服务中心为甲方客户进行服务电话接听,电话号码为8008109111,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期限从2003年10月16日起至2005年10月15日止。宏力尼科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上述期间北京润迅通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服务费发票及电话费用发票。高通公司辩称宏力尼科公司未设立客户服务中心提供免费咨询服务,但未提交相应证据。
本案审理过程中,高通公司向本院提交了通达商标服务中心于2006年5月10日出具的两份商标查询单,主要内容包括:目前未见商标许可备案信息;2004年3月25日至2005年3月26日被四川高院冻结,2005年4月27日至2007年4月26日被广安中院冻结。宏力尼科公司对上述查询内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许可合同未备案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商标被冻结亦不影响商标正常使用。高通公司还向本院提交了该公司从国家图书馆复印的2004年7月9日《新京报》B37版,其中有《托普手机商标被判侵权》的文章,内容提及托普软件(000583)公报中披露,广州邮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起诉托普集团等公司案件中,托普集团的手机产品所使用的“TOP”商标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为侵权。高通公司还向法院提交了《托普软件重大诉讼公告》、《托普手机商标被判侵权 普天旗下公司要求赔偿》等多篇网络文章打印件,内容与《托普手机商标被判侵权》一文相似,其中《托普手机商标侵权 判返还货款千万元》一文内容为南京恒牛工贸实业公司诉海口托普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myTop手机经销协议书》、返还货款、赔偿损失,以证明涉案商标涉嫌侵权而被诉讼和冻结,对该商标的使用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宏力尼科公司以上述文章均为复印件且未提及myTop商标为由,对高通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高通公司未提供其他充足有效证据证明该公司使用myTop商标受到影响并给该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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