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社辩称,我社在市场上发现了多个版本的《英语•七年级(上)》,不知内容是否同一。我社出版的《教材完全解读》是案外人熊辉编写的,如果其中确实存在侵权内容,我社同意公开登报致歉,但仁爱所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我社不能同意。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仁爱所提供如下材料:
1、2004年6月第1版 2004年7月第3次印刷和2005年7月第二版第1次印刷的《英语•七年级(上)》各一本,2、教基材室[2002]52号文件和教基材室[2003]252号文件,3、与湖南教育出版社签订的教材合作协议,4、与主编、编者共7人签订的聘任书或协议,5、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初字第14024号民事判决书,以证明其享有《英语•七年级(上)》一书的著作权;6、中青社出版的《教材完全解读》一书,以证明中青社侵权;7、购书收据、委托代理协议及交通费、特快费等票据共计10张,以证明其支出的律师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中青社对材料2、3、4、6的形式要件没有异议;以材料1与其看到的《英语•七年级(上)》页码、内容、封底不同为由,对材料1提出异议;认可材料5的真实性,但提出该判决尚未生效且与本案无关;认可材料7中购书收据和委托代理协议的真实性,但提出不能确定律师费已经发生,以没有公证为由对材料7中其他票据的形式要件提出异议。
对于中青社不持异议的材料,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据效力。虽然中青社对材料1提出异议,但其不能就此提交反证,故本院对该材料予以确认。虽然中青社对材料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由于该裁判文书尚未生效,故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由于材料7中的交通费、特快费不能显示与本案的关联,中青社对此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该材料不予确认。
中青社提供如下材料:
8、《教材完全解读》(同证据6),9、2本不同封底的《英语•七年级(上)》,10、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英语第一册(上)》和《英语 七年级上册》,以证明其出版涉案图书,参考了不同的教材。
仁爱所对材料8和10的形式要件没有异议,否认材料9是自己和湖南教育出版社合作出版的图书。
鉴于仁爱所对材料8和10的形式要件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由于中青社不能证明材料9的来源,且仁爱所对此予以否认,故本院对材料10不予确认。
- 上一篇:北京环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长峰星桥计算
- 下一篇:该信息网络合同书合法有效
相关文章
- ·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诉星球地图出版社不正当
- ·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诉上海好记星数码科技有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
- ·张爱玲作品著作权案 中国戏剧出版社一审被判侵
- ·张爱玲作品著作权案 中国戏剧出版社一审被判侵
- ·北京出版社等未经许可在中国境内出版其作品侵
- ·美国沃尔特·迪斯尼公司诉北京出版社等侵犯著作
- ·商务印书馆诉西安出版社、北京市西城区东方书
- ·浙江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诉北京出版社出版集团
- ·大连音像出版社诉北京市海淀区音像艺术服务社
- ·大连音像出版社诉北京市海淀区音像艺术服务社
- ·美国沃尔特·迪斯尼公司诉北京出版社等侵犯著作
- ·北京出版社等未经许可在中国境内出版其作品侵
-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诉北京金中恒科技发展有
- ·韩寒与苏州市古吴轩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诉北京金中恒科技发展有
- ·韩寒与苏州市古吴轩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 ·浙江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诉北京出版社出版集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高垒诉戏剧出版社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