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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诉中国青年出版社著作权(3)
www.110.com 2010-07-23 17:55

    经过双方的举证、质证以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

    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基础教育教材审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教材审定办公室)对仁爱所报送的中小学教材编写立项材料进行审核后,向仁爱所下发了《关于同意编写中小学教材的通知》(教基材室[2002]52号),对九年义务教育7-9年级英语实验教材编写(王德春主编)准予立项。2003年 11月12日,教材审定办公室向仁爱所下发了《关于下发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初审结果的通知》(教基材室[2003]252号),提出仁爱所送审的《英语》(主编王德春,Jim.Greenlaw )7-8年级、7上-8上(湖南教育出版社出版),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于2003年10月初审通过,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后,按照教材审定办公室颁发的《关于对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编写、出版工作提出规范要求的通知》的规定出版,可供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区使用。

    2003年3月17日,仁爱所与湖南教育出版社就《英语(7-9年级)》签订的《教材合作协议》中约定,仁爱所负责教材的引进和组织编写的全部工作,享有著作权;湖南教育出版社享有独家出版发行的权利。

    2004年6月,《英语•七年级(上)》由湖南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该书2004年6月第1版、2004年7月第3次印刷的版本封面上标明“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署名为“仁爱所 编著”;封面后的扉页上在“仁爱所 编著”的署名后列明“主编Jim&nbspGreenlaw  (加拿大)、王德春,编者Billie&nbspNg(加拿大)、Martin&nbspMcDonald(加拿大)、李曙光、周昭树、任满红、谢余良”。该书2005年7月第2版第1次印刷的版本,封面后的扉页上署名方式与第1版相同,且在《前言》中增加了“仁爱版英语教材的著作权为仁爱所独家享有”的内容。

    诉讼中,仁爱所提出为避免盗版,第2版仅对第1版中的个别单词进行了改动(如将“鼻子”改成“眼睛”),书中的其余内容、结构均未改变,在本案中以2004年 6月第1版作为权利依据。同时,仁爱所还提交了其与王德春、Jim&nbspGreenlaw签订的“主编聘任书”,与任满红、谢余良、李曙光、周昭树签订的“编写人员聘任书”,及Martin&nbspMcDonald签署的协议,其中均包含主编及编者同意其参与编写的教材《英语•七年级(上)》的著作权归仁爱所所有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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