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诉中国青年出版社著作权(6)
www.110.com 2010-07-23 17:55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青年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教材完全解读》一书;
二、中国青年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在《中国教育报》上刊登向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赔礼道歉的声明(致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一家北京市出版的、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布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中国青年出版社负担);
三、中国青年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经济损失及合理诉讼支出二千元;
四、驳回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 513元,由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负担8000元(已交纳),由中国青年出版社负担251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 刘德恒
代理审判员 普 翔
二OO六 年 九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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