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经济法案例 > 合同法案例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木材加工总厂与中国民主(2)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1993年 7月 26日,交流站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工商局申请将交流站更名为实业公司,以后工商局给实业公司核发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 80万元。

    签订合同后,实业公司于 1992年 11月 2日向木材总厂付款 20万元,1993年 5月 18日付款 10万元,5月 29日付款 40万元,6月 25日付款 15万元,9月 30日付款 30万元,以上共计 115万元。此后从 1994年 5月至 1995年 12月实业公司又付给木材总厂款项 274,847元。关于付款问题,一审判决还认定:讼争的营业大楼原由长城建筑公司所属史锡宝工程队施工,后变更为乌鲁木齐市天镁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天镁公司)施工。经实业公司、木材总厂与史锡宝协商,由实业公司支付给史锡宝前期工程费用 4万元,史锡宝收款后向实业公司出具了收条并向一审法院出具了证明。1994年 5月 1日营业大楼 1— 3层由天镁公司施工完毕后交付给实业公司,地下室于 1995年 1月 1日交付给实业公司。施工中木材总厂共支付给天镁公司工程款 984,081.17元,其余款项由实业公司支付。 1998年 7月,实业公司与木材总厂在《建筑与安装工程审核情况说明书》中最后审定的营业大楼工程造价 2,235,789.81元,实业公司实际直接支付给天镁公司工程款为 1,251,708.64元。实业公司付给木材总厂、史锡宝、天镁公司款项共计 2,716,555.64元。实业公司为建设营业大楼实际超付资金 1,716,555.64元。对一审判决认定的这一事实,双方在二审期间中均未提出异议。一审期间,双方于 1999年 11月 16日签署了两份付款清单,对帐结论为实业公司支付给木材总厂的款项为 1,424,847元,双方无争议。另付给史锡宝 40,000元和搬迁费 10,000元双方有争议,由法庭确认。木材总厂支付 984,081.17元双方无争议,另有四笔费用计 95,230元,双方有争议,由法庭确认。同日,双方还签订了《中国民主同盟新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欠新疆建筑木材加工总厂款项清单》,确认实业公司欠木材总厂 64,005元。

    此外,交流站与木材总厂在 1993年 3月签订了《协议书》约定:木材总厂同意为交流站向银行贷款 150万元提供担保。交流站同意在银行贷款落实到位时,提前将租赁营业大楼合同书中约定应支付的续建工程款 80万元一次付清,并同时付足 50万元,作为信誉保证金。1997年 4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以下简称沙区税务局)无偿使用承租房二楼约 325.32平方米房屋作该局办公室,二上诉人均未与沙区税务局签订允许该局无偿使用部分讼争房的书面协议。一审判决认定,1996年 1月 1日至 1999年 5月 18日,木材总厂反租实业公司两间房,每间每年按 1.8万元计算,木材总厂应付实业公司租金 121,500元;1997年 3月 18日至 1998年 2月 16日,木材总厂又租实业公司房屋一间,每间每年 1.8万元,应付租金 1.65万元;1998年 7月 17日至 1999年 5月 18日,木材总厂又租实业公司房屋一间,每间每年仍为 1.8万元,应付租金 1.5万元。木材总厂反租实业公司四间房屋,共应支付实业公司租金 15.3万元。对上述认定,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出异议。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