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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木材加工总厂与中国民主(4)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又查明,1997年 1月 6日实业公司给乌鲁木齐市鑫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公司,以后更名为乌鲁木齐市海阔商贸有限公司)出具了委托书,记明:鑫源公司代理实业公司在承租楼内收取租金、水、电、暖费、物业管理、还贷。受托方与木材总厂签订租赁合同如与实业公司、木材总厂签订的合同相抵触,以后一个为准。代理期限为 1997年 1月 6日至 2000年 1月 5日。以后代理期限延期至 2005年 1月 4日。1997年 1月 6日,木材总厂与鑫源公司签订《营业大楼租赁合同书》约定:自签字盖章生效后,租金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20元计,三年内不变,逾期后在市场平均水平上另行调整。同日,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约定、上述协议如与 1992年 10月 6日木材总厂与交流站签订的《营业大楼租赁合同书》相抵触,则以后一协议为准。实业公司以木材总厂、鑫源公司签订的二份协议作为证据否认实业公司、木材总厂签订的《关于收交金三角租金的协议》中有关提租的内容。

    实业公司以木材总厂违约、影响其正常使用和经营房屋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木材总厂承担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利息。木材总厂提起反诉称;依租赁合同约定,实业公司投入的 100万元折抵完租金后应按约定继续交纳租金,但事实上自 1994年该楼竣工交付使用后,未交纳分文租金,截止到 1998年 8月 31日已累计欠租 6,641,972元,拖欠水、电、卫生费计 331,683.34元。实业公司承租期间将承租房一层窗户全部改造成门面,造成该楼严重安全隐患。承租期间,实业公司在承租房内从事色情表演,被社会传媒披露因此严重损害了木材总厂的名誉。据此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营业大楼租赁合同书》。实业公司支付拖欠房屋租金 6,441,972元,水、电、暖、卫生费 331,683.34元,利息 57,851.32元。实业公司承担违约金 3,579,159.64元。实业公司将擅自改造的楼层恢复原状,在报纸上公开道歉,消除因从事色情表演给木材总厂带来的不良影响。实业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营业大楼租赁合同书》为有效合同。签订合同后,实业公司已依约投入 100万元的情况下,追加投入全部营业大楼建设款将房建成。木材总厂未依约履行 100万元以上的补充投资义务,已构成违约。木材总厂为实业公司贷款担保与木材总厂和实业公司间的房屋租赁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木材总厂提出改变投资方式不构成违约的理由不成立。1998年 12月木材总厂在实业公司承租的营业大楼旁另建大楼,致使营业大楼 600平方米的房产不能采光,严重影响了实业公司对营业大楼的正常使用,给实业公司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也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木材总厂违约行为给实业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用支付违约金的方式即可补偿,实业公司要求木材总厂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沙区税务局无偿占用营业大楼 325.32平方米房产而造成的损失,实业公司可另行要求沙区税务局支付。实业公司建设营业大楼中多支付的 1,716,555.64元,应从 1994年 5月 1日木材总厂交付房屋时起算利息,并按照折抵租金递减本金的方法计算。实业公司应支付给木材总厂的租金 3,445,274.4元,同实业公司已付款项 2,716,555.64元及多付款 1,716,555.64元的利息相折抵,基本抵平。实业公司未逾期支付租金,因木材总厂反诉请求实业公司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并解除合同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实业公司拖欠木材总厂的水、电、暖费 277,921.04元应予给付,同时应承担延期付款利息 56,511. 28元。实业公司拖欠木材总厂的借款 64,005元应一并给付。实业公司使用营业大楼中因经营需要对一楼窗户所做的改动,符合合同要求;木材总厂以此主张实业公司违约,要求其恢复原状,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一、木材总厂与实业公司签订的《营业大楼租赁合同书》有效;二、实业公司投入款 2,716,555.64元(预付租金),及实业公司多投入款 1,716,555.64元的利息 731,428元,共计 3,447,984元;截止到 1999年 8月 31日实业公司应付木材总厂租金 3,445, 274.4元,两项折抵,实业公司尚余款 2,709.6元可继续折抵租金;三、木材总厂偿付实业公司违约金 3,664,800元;四、实业公司给付木材总厂水、电、暖费 277,921.04元,偿付利息 56,511.28元;五、实业公司给付木材总厂欠款 64,005元;六、驳回实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木材总厂的其他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本诉费 60,210.4元,实业公司负担 30%,即 18,063.12元,木材总厂负担 70%,即 42,147.28元;反诉费 58,076.33元,实业公司负担 40%,即 23,230.53元,木材总厂负担 60%,即 34,845.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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