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治安处罚法 > 行政处罚法论文 >
胡建淼:“其他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研究(16)
www.110.com 2010-07-20 16:40

  第二,放开处罚形式,但要严格控制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我们未来的立法要把控制重点落在“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上,而不是停留在“行政处罚的形式”上。只要对处罚权的设定有所限制,形式相对放开也不会出问题。例如,我们只要规定“人身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就无需担心“人身罚”形式会被我国最高立法机关滥用,因为整个《行政处罚法》本身就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

  [1]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2] 我国在制定《行政处罚法》时,就有人士作过统计,认为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120种之多(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行政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讲话》,法律出版社,1996年4月第1版,第33页)。如果这一统计准确,那么在今天,“其他行政处罚”也该有120种之多。因为所有的行政处罚种类,除掉6种处罚,剩下的就是“其他行政处罚”。

  [3] 这里的资料来自于浙江大学法学博士生陈林林的统计。

  [4] (德)马克思:《对民主主义者莱茵区域委员会的审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291页。

  [5]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 《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7] 由国务院于1990年7月29日颁布。

  [8] 由国务院于1999年5月23日颁布。

  [9] 有的法规不设“罚则”或“法律责任”之类的章目。

  [10] 在这里,探讨“行政处罚”标准与探讨“其他行政处罚”的标准是同一个问题。

  [11] 司法机关是实施行政制裁的主要主体,这恰恰就是英美法系国家行政处罚制度与大陆法系不同的一大特点。

  [12] 我们在英美国家的行政法教科书中,想找到有关“行政制裁”的专门章节会是一种徒劳。其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制裁被作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形式“裁决”(Adjudication)所包含;由司法机关进行的“制裁”,则被司法审查制度(Judicial Review)所溶解。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