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一次性。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于相对人的某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所作的一次性处理。如果,行政机关对于相对人的某一违法行为可以反复地、持续地实施下去,那它就不是行政处罚,而有可能构成“行政执行罚”。
三、“其他行政处罚”的“周边关系”
现在也许已经到了我们可以借助上述行政处罚的六个“特性”分辨“其他行政处罚”的时候了!但是,“分辨”的方法不应企及直接回答“什么属于其他行政处罚”,而应当事先回答“什么不属于其他行政处罚”,特别是甄别那些看似其他行政处罚其实不属其他行政处罚的“周边”行为。为此,我们必须划清下列几条界线:[23]
(一)其他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系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和实施行政管理秩序,预防与制止社会危害事件与违法行为的发生与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行为及财产进行临时约束或处置的限权性强制行为。这种行为在形式上与行政处罚很接近,特别是某些行为形态既可作为行政处罚的形式,也可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形式出现。如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24]第74条[25]规定对当事人吊扣驾驶证的,属于行政处罚;但依据该法第87条[26]规定对当事人暂扣驾驶证的,则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了。其他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行政处罚是一种制裁性行为,而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保障性行为。前者是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者的惩罚,因而必然以相对人的违法为前提;但后者则是为了维护和实施行政管理秩序,预防与制止社会危害事件与违法行为的发生与存在,或为保障事后的处理行为能顺利作出。对随地吐啖者的“罚款”属于处罚,因为它是对违法者(随地吐啖者)的制裁;对可疑车辆的“扣押”属于强制措施,因为它是为了保障事后对可疑事件的查处。
第二,行政处罚是一种最终处理的行为,而行政强制措施是临时性的程序行为。如“没收”属于处罚,它的作出意味着对该事件的最终处理完毕;而“冻结”属于强制措施,因为它是一种中间性的程序行为,是为保障处理决定的作出或执行而临时采取的保障手段。
根据这一界线,我们就会发现,在本文第一题所初列的“其他行政处罚”形式中,有些则不属于“其他行政处罚”,而是“行政强制措施”。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27]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这里的“性病检查”和“强制治疗”就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因为它的直接目的不是对卖淫、嫖娼者的惩罚,而是对性病患者的预防与治疗。
- 上一篇:谈交警当场作出两百元罚款是否合法
- 下一篇:对《行政处罚法》中从轻处罚的认识
相关文章
- ·胡建淼:“其他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研究
- ·行政诉讼协调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 ·审理土地行政案件的若干问题研究
- ·行政审判若干实务问题研究
- ·行政紧急程序若干问题研究
- ·中国2008年奥运会若干行政法律问题研究
- ·检察职能与司法行政管理职能分离若干问题研究
- ·行政赔偿范围与标准若干问题研究
- ·行政诉讼协调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 ·行政诉讼协调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 ·论行政处罚罚款设定问题研究
- ·行政处罚罚款设定问题研究
- ·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行政处罚管理的若干问题的
- ·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行政处罚管理的若干问题的
- ·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行政处罚管理的若干问题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
- ·最高法公布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
-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研究
- ·劳动争议中社会保险若干疑难法律问题研究
- ·城市房屋拆迁期限若干问题研究
- · 浅析证据规则在行政程序中的适用
- · 质疑当场销毁
- · 由一则行政处罚案例所想到
- · 浅谈无照流动经营执法难
- · 由一则行政处罚案例所想到的
- · 浅议行政处罚中的罚款
- · 对“杜宝良事件”的法律评析
- · 论如何建构行政处罚的合理性标准
- · 以违法责任公开代替行政处罚公开
- · “收缴”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