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可见,如何准确地认定“其他行政处罚”行为,不是一个纯形而上的行政法理问题,它更是一个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如何适用法律和在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诉讼管辖的操作性问题。
二、认定“其他行政处罚”的标准
我们现在急于做的不是事先对第一题所列各种“其他行政处罚”作一筛选,划分出哪些属于行政处罚,哪些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应当事先确立用以这一筛选的标准。也就是说,我们应当先寻找认定标准,而不是先列出认定结果。因为没有正确的标准就不可能有正确的结果。
如何认定“其他行政处罚”,我们可以采用形式标准或者实质标准。让我们先尝试一下形式标准。如果以形式上的标准来界定“其他行政处罚”,那么,工作就会显得非常简单,只要按照以下标准操作问题就迎刃而解:
第一,将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在形式上与《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的6种处罚种类(即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吊扣证照、行政拘留)就相同性进行比较。如果相同,那就不属于“其他”行政处罚,而属于“本”行政处罚了。只有不同,才有可能属于“其他行政处罚”。这一点我们在统计时早就注意到了,本文第一题所列的“其他行政处罚”都在形式上与“原”6种行政处罚有别,属于“原”6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为。
第二,法律和行政法规是否明示该类行为属于“行政处罚”,或者至少列入“罚则”或“法律责任”的栏目内?如《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7]第13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擅自出版法规汇编的,根据不同情况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权划分可以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二)停止出售;(三)没收或者销毁……(七)撤销出版社登记……。”由于该行政法规明文列出“停止出售”、“销毁”和“撤销出版社登记”属于“行政处罚”,那么,这些行为当然属于“其他行政处罚”的了。再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8]第21条规定:“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本文虽对“撤销奖励”、“追回奖金”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没有直接“表态”,但由于该条文是置于“第四章罚则”之下,因而也应当属于“其他行政处罚”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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