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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淼:“其他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研究(7)
www.110.com 2010-07-20 16:40

  (二)其他行政处罚与行政执行罚

  行政执行罚系指因当事人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包括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依法对其实施另一个处罚,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直到达到前一处理决定被履行时为止。行政执行罚与行政处罚都具有惩罚性,这使它们非常接近。但只要掌握下列界线,它们之间也并非不易区别:

  第一,从目的上说,行政处罚是旨在直接制裁一种违法,而行政执行罚是为了迫使当事人履行前一个处理决定而实施的保障性措施。

  第二,从行为持续性上看,行政处罚是一次性的,而行政执行罚是持续性的。对于后者,在当事人不履行前一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可持续地处罚下去,直到当事人履行为止。

  第三,从行为性质上说,行政处罚属于“基础行为”,行政执行罚则属于“执行行为”,两种行为所处的行为范围领域是不同的。[28]

  第四,从被规制的法律上看,行政处罚受《行政处罚法》的调整,而行政执行罚则受将要制定的《行政强制法》的调整。这是说,它们两者所适用的法律是不同的。

  《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对照以上标准,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在《行政处罚法》的这个条文中,前后出现了两个“罚款”,这两个“罚款”的性质是不同的:前一个“罚款”(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这里出现的“罚款”),属于行政处罚;后一个“罚款”(即“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这里出现的“罚款”),则属于行政执行罚。

  由此可以分析,本文第一题所列“征收滞报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24条)、“交纳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10条)等,从本质上说,也是属于行政执行罚,因为它们都是当事人因不履行前一行政法上义务而引起的后果。

  (三)其他行政处罚与责令纠正违法(含责令停止违法,下同)

  当发现当事人有违法情景时,行政机关在对他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同时有权利也有责任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这是《行政处罚法》第23条[29]所明文要求的。但是,实施行政处罚与责令纠正违法完全是两类不同的行为,我们不该将后者误作行政处罚。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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