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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仲裁员学会仲裁规则(2000年版本)(13)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28天内,被申请人应当向仲裁员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一份答辩,如果没有在上述期限内或者仲裁员允许的延长期限内提交,那么被申请人将被禁止再提交答辩,答辩视为终止;
(c)
如果被申请人希望提起反请求,反请求的详细情况应当随答辩一起提交;
(d)
在收到答辩及反请求(如果有)28天内,申请人可以向仲裁员及对方当事人发送一份答复(及对反请求的答辩,如果有),但是如果没有在上述期限内或者仲裁员允许的延长期限内提交对反请求的答辩,那么申请人将被禁止提交对反请求的答辩,材料交换视为终止;
(e)
在收到对反请求的答辩(如果有)14天内,被申请人可向仲裁员及对方当事人发送一份对反请求答辩的答复,在上述期限或仲裁员允许的延长期限届满或者,如果提前提交对反请求答辩的答复,在提交时,材料交换终止;
(f)
任何进一步的材料只有在得到仲裁员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提交;
(g)
当一方当事人根据上述第8.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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