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仲裁员学会仲裁规则(2000年版本)(25)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d) 在收到被申请人对案件声明及反请求(如果有)的28天内,申请人可以以答复(及对反请求,如果有,答辩)的形式向仲裁员及对方当事人发送一份进一步的对案件的声明,但如果答复没有在该期限内或仲裁员允许的延长期限内提供,辩论将视为终止,并且如果没有提供对反请求的答辩,那么申请人将被禁止提供对反请求的答辩;
(e) 在收到通过对反请求(如果有)进行答辩的形式的对案件声明14天内,被申请人可以向仲裁员及对方当事人通过对反请求的答辩进行答复的形式发送一份进一步的对案件的声明并且在该期限或仲裁员允许的延长期限届满或在对反请求的答辩的答复被提前提供情况下,辩论终止;
(f) 根据上述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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