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仲裁员学会仲裁规则(2000年版本)(50)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十一条 一般性规定
11.1 任何一方可以被由他们选择的一人或多人来代理,但要得到仲裁员要求的机构的证明。
11.2 仲裁员应创建并记录每方当事人和他们各自代理人的地址及电话号码(包括电子邮件地址或传真和电传)。
11.3 时间的期限应当按照仲裁法第78节的规定。
11.4 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仲裁员双方达成一致的解决争议方法或妥协方法,并且仲裁法第51节的规定将适用。
11.5 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仲裁员任何提议向法院提出的申请并且应当提供数份所有试图在这样的申请中用到的文件。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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