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仲裁员学会仲裁规则(2000年版本)(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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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请求数额的详细计算;
2.4 除非仲裁员另有指示,当事人将案如下方式交换案件声明:
(a) 在申请人收到仲裁员接受指定28天内,申请人应当向仲裁员及对方当事人发送他的对案件的声明;
(b) 在收到申请人对案件声明的28天内被申请人应向仲裁员及对方当事人发送被申请人对案件的声明,但如果被申请人对案件的声明没有在该期限内或仲裁员允许的延长期限内提交,那么答辩视为被终止;
(c) 如果被申请人想提出反请求,那么他的对案件声明中应当包括其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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