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仲裁员学会仲裁规则(2000年版本)(4)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c) 对仲裁申请所提出请求事项的确认或抗辩;
(d) 如果仲裁协议中要求每方当事人选定一名仲裁员的,应列明被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姓名及地址(以及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地址,如知悉的话)。
2.4 未作答辩或未在答辩中写明上述2.3条所列事项的,不影响被申请人在以后仲裁过程中提起的答辩中否认仲裁请求或提出反请求,但是未在规定的14天期限内选定仲裁员的,则应适用仲裁法第17条的规定。
第三条 指定委托
3.1 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指定委托,如果未有约定的,该指定委托应由本学会现任名誉主席,主席或一位副主席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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