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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仲裁员学会仲裁规则(2000年版本)(9)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七条 仲裁员权力
7.1
仲裁员将具有仲裁法赋予仲裁员的所有权力(包括,但限于以下列明的,那些包含在仲裁法第35节(程序合并及同时审理)及第39节(临时决定))。
7.2
另外,仲裁员可以限制由任何一方当事人聘请的专家证人的数量,或者决定不可以就任何一个或多个问题聘请专家,或者专家证据只有在得到仲裁员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提供。
7.3
如果一个仲裁员根据本规则在产生相同事实或法律问题的两个或多个仲裁案件中,不论是否包含相同的当事人,都被指定为仲裁员,则该仲裁员就可以决定对这两个或多个仲裁案件或由其产生的明确的请求或问题进行程序合并或同时审理。
7.4
如果仲裁员已经指令程序合并或同时审理,他可以为这样的程序合并或同时审理之目的作出进一步必要或适当的指示并且可以单独或同时行使本规则或仲裁法所赋予他的相应的权力。
7.5
在程序合并的情况下,仲裁员将要,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就那些合并的程序作出一个或者多个合并的裁决,该裁决将约束所有相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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