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仲裁员学会仲裁规则(2000年版本)(47)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b) 试图向证人提出的问题;
(c) 证人对指定问题的回答。
第九条 裁决
9.1 任何裁决都应以书面形式,写明日期,并由仲裁员(或者,如果有多名仲裁员,所有同意该裁决的仲裁员)签字,并且应当包含充分的理由来说明为什么仲裁员作出这样的决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裁决是根据双方的协议作出的。
9.2 仲裁员可以以草稿或建议的形式通知当事人裁决,并且可以自由决定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交进一步的意见或建议,但应遵循他限定的期限。
9.3 任何裁决都应该说明仲裁地点。
- 上一篇:意大利仲裁协会仲裁规则
- 下一篇: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相关文章
- ·2000年英国特许仲裁员协会仲裁规则
- ·印度仲裁员学会仲裁规则
- ·美国海事仲裁员协会仲裁规则
- ·1999年澳大利亚仲裁员和调解员协会仲裁规则
- ·1998年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
- ·美国海事仲裁员协会海事仲裁规则
- ·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与2006年仲裁规则修改简介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基本框架
- ·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三次修订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规定的区别之处
-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规定的相同之处
- ·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
- ·海口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2002年印度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2001年东京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1997年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
- ·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