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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四人和委员八人组成,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秘书长受主任的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仲裁委员会设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包括涉外仲裁员名册。仲裁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定专业的仲裁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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