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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9)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可以不写。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但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向仲裁庭表明自己的意见及理由。    

第六十三条  裁决书经仲裁员签名后,应当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  

  第六十四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第六十五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遗漏未作裁决的仲裁庭应当作出补充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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