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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8)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六十条 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经仲裁庭同意时,可以在最终仲裁裁决作出之前,就案件中争议的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任何当事人不履行中间裁决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和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  

  第六十一条 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后四个月(不包括鉴定期间和公告期间)内,作出仲裁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提请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二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  

  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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