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32)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六十九条 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费。
仲裁庭依照本章第六十五条对裁决书作出补正或者补充裁决的,仲裁委员会不再收费。
第七十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退回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但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取部分案件处理费。
仲裁庭组成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退回部分预收的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六章 简易程序
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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