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37)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仲裁庭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75日内作出裁决。涉外案件,开庭审理的,应当自开庭审理或者再次开庭审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书面审理的,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90日内作出裁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独任仲裁员提请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八十条 本章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本规则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涉外仲裁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八十一条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争议的仲裁,适用本章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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