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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亿兆先锋互联(3)
www.110.com 2010-07-23 17:54

,点击“港台古装连续剧”栏中《东方之珠》,分别点击页面上的“01”到“30”,可以观看电视剧,拖动播放器中的播放控制钮,各时段均可播放。该公证过程中播放的电视剧内容与《东方之珠》正版光盘显示内容一致。

   根据被告提供的其通过下载软件--迅雷下载电视连续剧《东方之珠》的过程说明显示,被告所抗辩的网络用户下载电视剧的主要过程是,首先在网上搜索到涉案电视剧,下载后另存于所用计算机终端内,之后利用Realplay程序可以播放收看。在播放前,显示文件路径为“D:\东方之珠”。

   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6000元、公证费2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享有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或多项权利。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有权依据权利人的授权范围提出主张。

   本案中,电视广播有限公司制作完成电视连续剧《东方之珠》,依法享有对该剧的著作权。原告经电视广播有限公司书面授权,获得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为上述环境下播映使用之必要的复制权、放映权。他人未经原告许可,不得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网络环境下播映涉案电视剧《东方之珠》。根据原告公证打印页面显示,被告在其网吧电脑桌面设置有“电影子站”快捷方式,点击之后进入地址为“\\server-vod\moviel\web\index.htm”的页面,并显示为“本地Intranet”,从上述程序及显示可以得出,涉案电视剧《东方之珠》系在被告局域网环境下播放,在被告网吧上网的用户均能通过上述程序看到涉案电视剧。被告虽称涉案电视剧系网络用户自行下载并暂时存储于客户终端电脑,但未提供证据佐证,其提供下载及播放路径与原告所诉亦不相同,故其抗辩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在其局域网络环境下传播涉案电视剧,未经原告许可,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复制权和放映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具体赔偿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电视剧知名度、播映时间以及相关影片许可使用费用、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范围、时间及可能带来的利益等因素,酌情确定。关于律师费及公证费,本院亦依上述情况予以酌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十)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六条第(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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