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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亿兆先锋互联(4)
www.110.com 2010-07-23 17:54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亿兆先锋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停止在其经营的“亿兆先锋网吧”局域网上播放涉案电视连续剧《东方之珠》。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亿兆先锋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五千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五千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亿兆先锋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五十元,由被告北京亿兆先锋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才雪冬
 
                审  判  员    裴桂华

                审  判  员    樊静馨

 

               二 ΟΟ 七 年 十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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