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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东诉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5)
www.110.com 2010-07-23 17:55

  郑小东曾在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之下对国家图书馆在其内部局域网提供在线浏览或者下载《中》文的服务之情况进行证据保全,《中》文电子文件之中名为“文摘”的文件的“属性”显示“PDF”项下的“文件创建时间”,郑小东认为该“文件创建时间”即为万方公司将《中》文收录入学位论文数据库的起始时间,万方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北京市海诚公证处曾向郑小东开具金额为1000元的公证费发票。

  郑小东曾与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曾向郑小东开具金额为2000元的代理费用发票。万方公司认为郑小东并未实际向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并向本院提交案外人田园与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以及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田园无须向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实际支付律师费以及田园与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分别按照85%和15%的比例分配扣除律师实际办案费用和法院判决的律师费之外的侵权赔偿款等,万方公司认为郑小东与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亦曾签订相同内容的补充协议。

  上述事实,有《中》文、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公证书、万方公司制作的关于学位论文数据库的宣传资料、郑小东与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代理费用发票、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公证费发票、中信研究所与万方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万方公司与国家图书馆连续5年签订的合同、万方公司向国家图书馆开具的发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84)学位办字011号文件、中信研究所发布的“关于学位论文加入《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的邀请函”、北京市公证处公证书、田园与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以及补充协议以及本院庭审笔录、证据交换笔录等在案佐证。

  万方公司向本院提交《关于缴送音像、电子出版物样品的通知》作为证据,但其同时表示本案所涉的学位论文数据库并不适用于该通知,故本院认为该通知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予认证。

  本院认为:

  郑小东系《中》文之作者。《中》文作为学位论文文字作品有其特殊性,郑小东在创作《中》文期间应曾接受其学位授予单位以及导师等多方支持和帮助,但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品之著作权原则上属于作者,且职务作品之著作权亦原则上由作者享有,万方公司亦未举证证明《中》文系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且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者《中》文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或者郑小东与其学位授予单位之间对于《中》文著作权归属存在特别约定;故本院依据现有证据确认郑小东对《中》文享有著作权。万方公司辩称学位论文的著作权不应完全归属于作者,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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