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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的分配(17)
www.110.com 2010-07-10 13:34



  [51] 这里以当事人作定语修辞举证责任显然是多余的,但的确反映我们当时对证明责任本身的认识仍然比较模糊。

  [52] 王怀安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第157页,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第167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53] 被告要证明自己免责或无责,往往会通过对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证明来实现。也许有人会指出,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证明,也同样是对否定事实的证明,会加重证明的难度,这样的分配合理吗?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是,由于这些特殊的侵权场合,被告对加害过程往往比原告要了解的多。例如,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诉讼中,污染者常常具有专门知识,了解排污的整个过程,因此,由侵权人来证明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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