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我们所面临的问题恰恰是,我们作为人类群体,或作为人类群体中的一个族群,总是受到我们所拥有的物质资料不可能充分地满足人们的要求这一问题的困扰。因此,就必须寻求一种人们都能接受的、都能同意的、将有限的物质资料分配给个人的分配方式,使有限的物质资料最终成为可供个人享用的物质对象。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世界各国、各民族的人们大都或迟或早地采用了私有财产制度。这种私有财产制度最初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后来,就发展到纯粹个人的财产私有。
从价值观念上说,财产公有制优于私有制度。这一点,几乎是公认的。但是,实践上,人们所建立的国有制经济几乎毫无例外地在物质财富的生产方面不能与私有权制度下的经济生产活动所抗颉。这里所潜含的原因是什么?我们是否可以由此作出假设:私有权制度在特定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条件下适应着人们的合理求利的本能要求,从而激发了人们的为求利而充分发挥自己的各种潜能,尤其是激发了人们的科学创造性和劳动积极性,使每个人在为自己合理求利的同时也增进着社会的共同福利。所以,在现有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基础上,除这种财产私有权制度而外,人们还没有找到一种能替代并优于这种制度的东西。
财产私有并不绝对公平。因财产私有权制度,实际上造成人类社会的许许多多的不公平、不平等。但是,在人类社会还不具备消灭财产私有权的条件的情况下,人们唯一的选择就是在承认财产私有权的前提下,采取某些措施对财产私有权所造成的社会不平等、不公正作必要的限制。当代许多国家采取的义务教育制度、高额累进税制度、遗产继承税制度、强制养老保险制度、强制失业保险制度、强制医疗保险制度等等,都是对财产私有权制度的不平等、不公正因素的限制和淡化。这种限制和淡化措施使得财产所有权制度在其社会实践中所必然导致、产生的不平等、不公正因素减少到人们可以容忍、可以接受的程度,从而使得人们能够在保留财产私有权制度的前提下、利用和发挥这种制度所具有的发展社会生产力的积极作用。
在确认财产所有权在特定历史阶段中存在的必要性的前提下,我们需要进一步探讨财产权的依据问题,以便为财产权的保护提供观念上的理由。
三、关于财产权的依据问题的思考
既然财产私有权是必然要存在的,那么,人们根据什么来确认财产私有权?这就是财产权的依据问题。对这个问题的思考和回答,几乎竭尽了人类所有最优秀的思想家的智慧。
(一)、财产所有权的依据之一-先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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