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认为,使财产权得以成立的根据是,“公意”。即,组成为政治共同体的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在人类形成社会契约,进入国家状态之前,人们只有对物的占有-他称这种状态为“最先占有权”。[⑤]在卢梭看来,正是由于公意的存在,才使原有的占有事实,具有了一种新的意义:正当、正义、公正。所以,这种占有成为权利。
“为了权衡得失时不致发生错误,我们必须很好地区别仅仅以个人的力量为其界限的自然的自由,与被公意所约束着的社会的自由;并区别仅仅是由于强力的结果或者是最先占有权而形成的享有权,与只能是根据正式的权利而奠定的所有权。”[50]-卢梭在这段话中的意思是:A、自然状态的自由是以个人的力量为界限,进入社会状态之后的自由以公意为根据;B、自然状态的财产只是享有权,它以强力为依据,或以最先占有为根据,进入社会状态之后,财产是正式权利,是所有权。可见,卢梭力求区分自然状态的权利与社会状态的权利,并且,他的论述中实际上表示,自然状态下人们对物只有凭借自己的力量的实际控制,而谈不上什么“权利”。
在人类形成国家之后,人们将一切权利交给了国家,国家根据社会契约而成为财富的主人。“因为就国家对它的成员而言,国家由于有构成国家中一切权利的基础的社会契约,便成为他们全部财富的主人……”。[51]-这里的意思是,A、国家根据社会契约而成为原先属于个人的财富的主人,B、一切权利的基础是社会契约。
所有权一经确定,既成为真正的权利,又成为对个人的限制。“每个人都天然有权取得为自己所必需的一切;但是使它成为某项财富的所有者这一积极行为,便排除了他对其余一切财富的所有权。他的那份一经取得,他就应该以此为限,并且对集体不能再有任何更多的权利。这就是何以原来在自然状态中是那样脆弱的最初占有者的权利,却会备受一切社会人的尊敬的缘故了。人们尊重这种权利的,更多地倒是并不属于自己所有的东西,而是属于别人所有的东西。”[⑥]
卢梭认为,形成社会契约之后,对同一块土地有两个层次的权利。首先,由于每个人都交出其原先的“占有权”,所以,作为共同体的主权者便成为每一块土地的主人;或者说,每一块土地都属于城邦共同体。其次,每个人都从共同体(主权者)那儿获得保护其土地的保障-其权利受到国家全体成员的尊重,并受到国家的全力保护以防御外邦人。两种权利的关系是:个人的权利从属于共同体的权利。“无论用什么方式进行这种占领,各个人对于他自己那块地产所具有的权利,都永远要从属于集体对于所有的人所具有的权利;没有这一点,社会的联系就不能巩固,而主权的行使也就没有实际的力量。”[52]“于是享有者便由于一种既对公众有利、但更对自身有利的割让行为而被人认为是公共财富的保管者,他们的权利受到国家全体成员的尊重,并受到国家的全力保护以防御外邦人”。[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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