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制是以对生产资料的主体占有形式的描述为中心对复杂的社会生产方式加以抽象表述的理论概念。所有权是通过财产(有形物和无形物)的归属状况的描述而体现的对人与人的关系状况的描述。
所有制是一个宏观描述的概念,是由社会生产组织方式、社会生产的交换运作方式、社会生产成果的分配方式等内容来综合体现的社会生产方式。它无法通过具体的、微观的、个别的人与个别的人的关系来体现或被人们所感觉、认知。所有权是一个微观的概念,它体现在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中和其它方面的社会生活中的各个人的具体的行为和活动中。它可以而且必须通过具体的、微观的、个别的人与个别的人的关系来感知。
所有制强调的是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所有权所说的对物的占有包括着对一切物的占有,其中既有对生产资料、也有对生活资料的占有。[③]
不同所有制之间的区别的根本点在于对生产资料的占有的主体形式的不同。但是,就所有权而言,无论是什么形式的所有制下的财产所有权,都是统一的。无论什么样的主体的所有权,所表示的内容都是相同的。
在一个国家或社会以整体的名义占有一切物质资料的情况下,它可以表现为一种所有制,但在这个国家或社会内部不存在任何可以被称为“所有权”的概念和现象。于是,这种所有制不需要借助所有权来体现。只有在存在多元的财产主体的情况下,所有制才是通过所有权来体现的,即,这里的所有制是对一个一个个体的所有权的特征的概括和抽象,所有权现象的集合共同表现为多元的个体所有制。
如果在一个国家或社会中,既有大量的个人各自独立地拥有的财产,又有以集体或国家的名义拥有的共同财产,这就形成混合的、多元的所有制,这就需要以所有权概念来界定以集体或国家的名义拥有的财产。只有混合的、多元的所有制情况下,国家所有权才是一个有意义的概念。
只有在区分所有制与所有权概念的基础上,我们才能进一步讨论财产所有权必要性和正当性问题。
二、财产所有权的社会必要性
在多元主体的情况下,为什么要有财产所有权概念和制度?这是财产所有权的社会必要性问题。
(一)、资源利用效率的理由
从哲理的角度为个体财产所有权-在当时主要表现为个人财产私有权-提出辩护的第一人是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亚氏在《政治学》这一经典名著中针对柏拉图的公有制的设想,将私有制与公有制加以比较,评判其优劣,明确提出财产私有权制度优于公有制。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关于私有财产的理由有三条:1、实行财产私有有助于人们各自关心自己的财产,从而改善各自的财产状况。亚里士多德指出,“各人注意自己范围以内的事业,各家的境况也就可以改进了。”[1]2、财产私有有助于减少人们的相互争执。亚里士多德认为,“财产……一般而论则应属私有。划清了各人所有利益的范围,人们相互间争吵的根源就会消除”。[2]3、财产私有适应着人们自爱的本性。亚里士多德论证,“在财产问题上我们也得考虑到人生的快乐[和品德]这方面。某一事物被认为是你自己的事物,这在感情上就发生巨大的作用。人人都爱自己,而自爱出于天赋,并不是偶发的冲动[人们对于自己的所有物感觉爱好和快意;实际上是自爱的延伸].自私固然应该受到谴责,但所谴责的不是自爱的本性而是那超过限度的私意,-譬如我们鄙薄爱钱的人就只因为他过度的贪财-实际上每个人总是多少喜爱这些事物[自己以及财货或金钱]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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