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的人们都接受将先占作为所有权的原始取得的依据。但先占为什么能够作为所有权的原始依据?这究竟是人为地硬性规定的标准,还是因为其中必然地包含着某种不可抗拒的道理?“先占”这一概念毕竟还只是描述了一种行为现象。先占本身只是一个标志,它本身还不是理由。对于先占之所以能够作为所有权的依据的理由还需要我们的理性思索加以揭示。
(二)、财产所有权的依据之二-劳动并以个人需要为限
继罗马法之后,企图认真地回答财产所有权的依据问题的,是英国思想家洛克。
到洛克时代,私有财产权虽是社会存在之不争之事实,但这种私有财产权为什么能够成立?为什么这种私有财产权不应当受到侵犯?或者说,这种私有财产权的不可侵犯性的依据是什么?这些问题都是急需解决的。如果从理论上无法说明财产权的不可侵犯性,就无法反对君主专制政治下的国家对市民财产的横征暴敛。
洛克对财产私有权的解释是,人们的身体属于人们自己所有;人的身体的活动-劳动–––也属于个人所有;劳动是个人将自然物据为己有的唯一依据;劳动使物具有价值;劳动也要遵循自然法的限制-以满足个人需要为限;在自然法限制条件下的劳动使人获得财产所有权(私有权)。这是洛克对所有权理论的一大贡献。
洛克认为,从最初状态而言,上帝将自然界的一切归人类共同所有。“上帝既将世界给予人类共有,亦给予他们以理性,让他们为了生活和便利的最大好处而加以利用。土地和其中的一切,都是给人们用来维持他们的生存和舒适的生活的。土地上所有自然生产的果实的它所养活的兽类,既是自然自发地生产的,就都归于人类所共有,而没有人对于这种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东西原来就具有排斥其余人类的私人所有权”。[38]
由这种人类共有物变为个人私有物的理由是什么?洛克提出了以下的思维逻辑。A、人的自然需要决定了必须将共有物变为个人的物才能被个人所享有,维持个人的生命、生存。
B、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所有权。因此,由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就属于他所有。C、个人对自然物加入了自己的劳动,所以,包含了他的劳动的自然物就归个人所有。
“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有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他成为他的财产。既然是由他来使这件东西脱离自然所安排给它的一般状态,那么在这上面就由他的劳动加上了一些东西,从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39]“劳动使它们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的权利了。”[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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