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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所有权的必要性及正当性依据(2)
www.110.com 2010-07-10 14:29

  所有权是法律用语,其含义不是指人对物的占有状态或占有形式,而是指人对物的占有、利用状态的不可侵犯性。不可侵犯是对与占有物品的主人相对或之外的其他人的限制规定,即,其他人不可改变主人对物的占有、利用状态。因此,所有权是表示人对人的关系。

  就所有权而言,无论其主体是个人或集体、国家、社会,其内含都是相同的:都意味着一定的主体对物的占有状态的不可侵犯性。

  但是,所有权的存在,通常必然意味着存在着多元的、不同的主体。即,多个主体各自拥有着对各自占有物的所有权。所有权的前提是独立的人与独立的人的对立。反之,单个人对物不存在所有权问题。只有占有这种自然现象。单一的整体社会共同占有物,也不存在所有权,也只有占有。所有权的作用就在于区分不同的主体各自占有的物的范围,防止、禁止每一主体对其他主体的占有物的随意支配。

  如果只有一个所有权主,则所有权概念就失去意义。因为在只有一个所有权主的情况下,不存在对不同的主体加以区别、区分从而禁止相互侵犯的必要性。当整个地球上只有一个人-如果这个动物可以被称为人的话-的时候,此人可以任意地支配整个地球的全部资源-只要他具有足够的能力。由于不存在与他相对的其他人,他不需要宣布他对地球或地球上的全部资源的所有权,他甚至根本不需要所有权这一概念,因为不存在其他人对他的任意支配地球资源行为的侵犯。

  同样地,当一个国家或一个社会作为整体占有整个地球、作为整体占有地球上的一切物质资料时,这个国家或社会也不需要所有权概念,因为,不存在与这一国家或社会相对的其他国家或社会的存在,也不存在它的占有、支配物质资料受侵犯的可能。

  当地球上虽然存在多个国家或社会,但其中一个国家或社会宣布作为整体占有地球表面的一部分的一切物质资料时,该国家或社会可以对与其并存的其他国家或社会主张对自己已占有的地球的一部分的所有权,但在该国家或社会内部成员中,其中任何一个成员都不能主张对该地域、以及该地域的物的所有权。所以,在这个国家或社会内部就丧失所有权概念存在的基础和必要。

  总之,财产所有权必然意味着多元主体的存在,必然意味着多元主体各自的个体所有权。也就是说,财产所有权就是多元主体情况下的个体财产所有权。这里所谓的多元主体中的“个体”既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以法人形式存在的集体,也可能是与个人、集体并存的国家(政府)。

  简单地说,所有制与所有权的区别体现在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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