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上述理论之外,美国学者迈克尔?D?贝勒斯还划分出一种以公平作为私有权的目的的理论。“公平是财产劳动理论的一个终极关怀。概括言之,劳动理论认为至少在无相反理由场合,人应对其劳动成果享受所有权。如果一个人在不对别人负有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场合耕种土地并收获庄稼,那么他就对其劳动的价值-庄稼享受所有权。经典的理论认为:人拥有自己的身体,故人亦应对附着了其身体劳动的东西享有所有权。但是,经典的理论无法说清,为什么人对附着了其劳动的东西享有所有权而不是丧失对其劳动的所有权。一个比混合劳动说更好的观点是:如果某人并无义务从事该工作,那么在欠缺相反的恰当的理由场合,他应对其产出收益享有权利。欠缺恰当的理由,他人对其收益便无权请求,故基于劳动而提起的请求便是充分的请求。(另见Sartorius1984,204)。”[16]这种理论实际上是将人的身体和劳动作为支持私有权的根据。但是,笔者认为,人的身体和劳动只能被认为是对确认私有权的依据的理论,而不能被看作是论证私有权的必要性的理论。
(五)、马克思对财产私有权的认识
马克思的理论是从对财产私有权的认识为开端的。
1、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提出一个带有原始性的问题:资本,亦即对别人劳动产品的私有权的基础是什么?[17]
马克思首先抓住19世纪中期社会普遍存在的这样一个现象来加以研究:“劳动者生产的财富越多,他的产品的力量和数量越大,他就越贫穷。劳动者创造的商品越多,他就越是变成廉价的商品。”[18]
马克思对这一现象的解释是:“这一事实不过表明:劳动所生产的对象,即劳动产品,作为异己的东西,作为不依赖于生产者的独立力量,是同劳动对立的。”[19]这表明了劳动的异化。所谓劳动异化是指,劳动者同自己的劳动产品的关系就象同一个异己的对象的关系一样。劳动者耗费在劳动中的力量越多,他亲手创造的、与自己对立的、异己的对象世界的力量便越强大,……归他所有的东西便越少。[20]马克思用异化劳动的概念分析揭示了在劳动者的贫困的这种现象的背后所隐藏着的社会法律制度和经济制度的不合理性。
经过分析,马克思得出结论,私有财产不是外化劳动的原因,相反,在劳动异化的基础上,外化了的劳动成为私有财产的原因,私有财产是外化了的劳动的结果。
2、但是,更进一步的问题是:劳动外化是如何产生的呢?
马克思在进一步分析了当时的经济学家亚当?斯密、让?巴?萨伊、斯卡尔倍克、穆勒等人的关于分工和交换的论述后,认为,“……分工和交换是作为类的活动的人的活动和作为类的本质力量的人的本质力量的显然外化了的表现。”[21]也就是说,外化劳动起源于分工和交换。如果说,私有财产是外化劳动的结果的话,那么,外化劳动又是分工和交换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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