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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所有权的必要性及正当性依据(18)
www.110.com 2010-07-10 14:29

  (五)财产所有权的依据之四-个体的自由意志

  既然康德在对财产所有权的依据问题的思考中加入了主体的占有意志的因素,那么,黑格尔就沿着这条思路继续向前迈进-人的自由意志是使物变为己有的根据。

  首先,黑格尔提出,由于物没有自由意志,人有自由意志,物不是自在自为的,而只有人是自在自为的,所以,人有权把物变成自己的东西。“人有权把他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物中,因而使该物成为为我的东西;人具有这种权利作为他的实体性的目的,因为物在其自身中不具有这种目的,而是从我意志中获得它的规定和灵魂的。这就是人对一切物据为己有的绝对权利。”[63]“所有的物都可变为人们所有,因为人就是自由意志,作为自由意志,它是自在和自为地存在着的,至于与他对立的东西是不具有这种性质的。因此每一个人都有权把他的意志变成物,或者物变成他的意志,换句话说,他有权把物扬弃而改变为自己的东西。……所以据为己有,归根到底无非是:表示我的意志对物的优越性,并显示出物不是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不是自身目的。这种表示是采用下列方式的:我把不同于物所直接具有的另一个目的体现于物内。当生物成为我所有的时候,我给它不同于它原有的灵魂,就是说,我把我的灵魂给它。”[64]

  其次,黑格尔论证,人通过对物的占有,而体现了自由意志的外化和实现,就构成了所有权。“我把某物置于我自己外部力量的支配之下,这样就构成占有;同样,我由于自然需要、冲动和任性而把某物变为我的东西,这一特殊方面就是占有的特殊利益。但是,我作为自由意志在占有中成为我自己的对象,从而我初次成为现实的意志,这一方面则构成占有的正式而合法的因素,即构成所有权的规定。”[65]黑格尔不同意仅仅将对物的占有视为满足个人的需要手段。他认为,占有物,拥有财产,其本质在于实现了主体的自由。“如果把需要当作首要的东西,那末从需要方面看来,拥有财产就好象是满足需要的一种手段。但真正的观点在于,从自由的角度看,财产是自由最初的定在,它本身是本质的目的。”[66]

  黑格尔显然是沿着康德的思路,从占有开始来论证所有权的依据。但,黑格尔理解的占有不同于康德理解的占有。康德是从理性来论述占有,黑格尔是从意志自由来论述占有;康德强调占有的社会意义,而黑格尔强调的是占有的自然意义;康德强调的是占有行为对人的效力,黑格尔强调的是占有行为对物的效力。康德的占有概念已经类同于所有权概念,其中既有主体对物的主观占有,也包含着借助于社会承认的占有(理性占有)。而黑格尔的占有只是人对物的单方面的意志体现。显然,黑格尔对占有的理解不如康德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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