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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所有权的必要性及正当性依据(11)
www.110.com 2010-07-10 14:29

  古罗马人虽然不太擅长抽象的法学理论思考,但迫于解决市民之间的财产纠纷的法律实践的需要,他们最先对财产权的依据问题作出了回答。他们的回答,直至今天仍然在民法的物权领域具有经典的意义。就财产权的原始取得而言,古罗马人提出的是先占和时效取得。

  古罗马人主张,物分为共有物,如空气、水流、海洋等;公有物,如河川港口等;团体所有物,如戏院、竞赛场等;不属于任何人的神圣物、宗教物、神护物,如神圣建筑物、墓地、城门、城墙等;个人所有物。[32]

  “物成为个人所有可有各种不同方式:我们对有些物按照自然法-称万民法,……有些物按照市民法而取得物的所有权。”[33]

  “野兽鸟鱼,即生长在陆上、海里和空中的一切动物,一旦被人捕获,根据万民法,即属于捕获者所有,因为自然理性要求以无主之物,归属最先占有者。”[34]“海中长出的岛屿-这是很少见的-属于先占者所有,因为它被占有之前不属于任何人。”[35]也就是说,对于动物和土地都是按照先占的原则作为确定所有权的依据。

  古罗马市民法也规定了时效取得为财产所有权的依据。“市民法规定凡通过购买、赠与或其它合法原因善意地从并非所有人而误信其为所有人的人取得其物的人,应根据其使用该物而持有的时间而取得之。……这一规定的用意是为了避免物的所有权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36]这就是说,时效取得,带有人为规定的性质,是为了防止财产处于不确定状态。这种取得所有权的方式,以有正当原因占有其物为先决条件。

  另外,购买、赠与、继承也是罗马法规定的取得所有权的方式。

  我们所考虑的所有权的依据问题,是指最原始意义上的所有权的产生的依据。与先占相比,时效取得、购买、赠与、继承等都不是原始意义上的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方式,所以,它们不在我们所考虑的财产所有权的依据问题之内。

  为什么先占可以作为所有权的依据?古罗马人回答,这是自然理性的要求。所谓自然理性,乃是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的概念。根据斯多葛学派的看法,自然理性虽然无形无影,却是一种无所不在的客观存在,存在于宇宙万事万物之中。“我们个人的本性就是宇宙的自然的一部分,合乎自然的方式的生活就是至善,就是说至善是合乎个人的本性的以及宇宙的自然,不应作任何为人类普遍法则习惯所禁止的事。这种普遍法则相等于弥漫于一切事物中的正确的理性,这种普遍法则与主宰万物规定万物的神并无二致。”[37]所以,自然理性相当于后来黑格尔所说的客观精神。将所有权的依据归结于自然理性的要求,这是一种推诿。这近似于说:这是神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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